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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昨天下班後拿文件回家做了兩小時,請給我簽回補假紙。」
我呆了半秒,很冷靜地跟面前的小妹妹說:「這個不能簽,公司規定,只有在辦公司時間外見客、出席活動等才可以申請補假。」
公司已算是良心機構,同事在辦公時間外工作,必定可補假,但文件做不完,牽涉工作效率問題,難以量化,所以不能批。相較其他組別的同事,小妹妹的工作量極合理,作為一個主任級員工,絕少需要加班,在今時今日的香港,大概也算幸運,偶爾多做一些,便如此計較,真是無話可說。
過了一陣子,我收到另一個部門同事的電話,說小妹妹想申請調去她的部門,同事問我對她的意見……
昨日之因,今日之果。